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9號: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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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第9號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9月18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21年10月8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 1 號) 刪去第十七條。 二、修改《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 33 號)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禁止外商投資的機構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第三條中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修改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四)將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三、修改《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 35 號)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外商投資的機構申請開辦視頻點播業務,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除外。” (二)第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服務機構。” (三)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由賓館飯店以外的機構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以及賓館飯店同意在其賓館飯店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書面文件。”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的,應當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申報材料。 廣電總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論證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廣電總局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機構并說明理由。”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其中,《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審批時限為十五個工作日。” (六)刪去第三十一條中的“相關責任人三年內不得擔任視頻點播開辦機構的節目總編或節目審查員。” (七)將第三條中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修改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八)將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四、修改《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 3 號) (一)刪去第三十條。 (二)刪去第三十一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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